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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经济与人文学院2023-2024学年第一学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

来源:
经济与人文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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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经济与人文学院2023-2024第一学期转专业工作方案

根据《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(修订)》(苏农林院(2021)126号)和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《关于做好2023-2024学年第一学期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》文件等相关要求,结合经济与人文学院实际,制定本工作方案。

一、工作组

组长:吉根宝 李丽

副组长:孔祥静 许评 张媛

成员:卢雯皎 方芳 李萍萍 王晓 王娟 吴娟 姚培君 刘海靖

转专业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经文楼219,主任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卢雯皎兼任。

二、工作原则

(一)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的原则

(二)统一政策、统一组织、统一程序的原则

(三)保密、回避、监督的原则

三、适用对象

(一)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已取得学籍的三年制专科一年级在校学生;

(二)在校期间未受到过任何纪律处分;

(三)身心健康,且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。

四、申请转专业和不得转专业的情形

(一).学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以申请转专业:

1.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确有兴趣和专长,并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等,证明转专业后更利于其专长的发挥;

2.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,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,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;

3.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,并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,证明如果不转专业学生将无法继续学习;

4.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,可以申请转入创业项目相关专业;

5.自愿降级,并符合转专业条件的高年级学生;

6.休学、保留学籍期满的学生,因学校专业停招,无法在原专业学习的,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;

7.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,在征得学生同意后,学院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。

(二).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申请转专业:

1.跨录取批次申请的学生(如对口单招、提前单招、统招、注册入学等批次之间不可互转);

2.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,含定向培养、艺术类、体育类等专业学生;

3.其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学生;

4.在休学、保留学籍、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或应予以退学学生;

5.2门及以上必修课程的成绩不合格学生;

6.其他有失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。

五、转专业人数

本年度两学期转入、转出学生数量分别为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10%和20%,其中财务管理专业考虑其专业性,转出转入计划均控制在学生数的12%,具体转入转出计划数见附件1。

六、转专业工作要求

(一).转专业资格认定

学生申请转专业资格认定,按《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(修订)》(苏农林院(2021)126号)的规定办理,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的申请不予审批。

(二).转出工作要求

1.1月15日-1月25日,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,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《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》,以下简称《审批表》(见附件2)以及提供相关材料,由各班级班主任汇总上报学院。

2.1月26日-2月27日,工作组对转专业学生资格进行审核,并将各专业申请学生按综合成绩进行排序,转出学生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的无需考核,当转出学生超出该专业转出计划数时,按综合成绩排序,排序在计划数内的课转出。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材料上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,形成签发意见,并将同意转出的学生申请材料交转入二级学院。

3.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办理,未按时提交者,视为自动放弃转出专业资格。

(三).转入工作要求

1. 2月28日-2月29日,由各二级学院将符合转出专业学生的相关材料交工作组办公室,由学院转专业工作组审核。

2. 3月1日,在学院会议室(经文楼201)进行考核。

3. 3月4日,考核小组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名,形成考核报告,上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,办公室将会议意见上报学院教务处。

4. 3月6日-3月12日,学院公示完成后,学院及时通知相关学生。

5.严格按时间节点办理,未按时提交或出席面试者,视为自动放弃转入专业资格。

如考核时间临时变动,将会提前通知转出学院相关负责人。

七、未尽事宜,由经济与人文学院转专业工作组解释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经济与人文学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24年1月10日

附件1.

  1.